服务简介:
东莞市档案馆目前有全宗单位208个,馆藏档案有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及图书资料。馆内设档案查阅厅,备有目录、索引、指南等各种检索工具,并可实现计算机检索。
查档服务方式包括:接待查档、开架阅览、函电代查、网上查询、预约查档。
查档服务项目包括:查档咨询、文档复制(复印、扫描)、文档摘录、出具档案证明等。
查档须知:
为了做好档案借阅利用工作,有效地提供服务,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及其他档案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借阅制度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效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胞华侨利用开放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也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本馆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科负责办理。
3.立档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单位尚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利用的目的与范围;利用外单位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本馆领导同意;利用绝密档案,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利用会议记录等控制利用的档案,须征得立档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调阅完毕及时归还。
4.大量利用档案进行编史修志,专题研究,须事先将工作计划抄送本馆,以便安排利用。
5.经本馆负责人同意方可出具档案证明。
6.未经允许不得查阅本人档案(土地房产证除外)。
7.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借出馆外,特殊情况须经本馆领导同意.办理借阅手续,但借出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借出的档案要妥善安全保管,归还时经检查无误,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现缺少、破损或遗失,追究借阅人责任。
8.档案复制件应妥善保管,除证明材料外,未经本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或自行复制。
9.注意爱护档案,严禁撕毁、污损,严禁在档案上勾划、批注、涂改。
10.正在整理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11.按照规定收取档案利用费用。
12.利用档案后,利用者应及时填写好利用档案登记表。并反馈利用效果。
查档时间:
周一14:00-17:00
周二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00
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七号
电话:0769-22839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