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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启事


为了深入挖掘东莞市红色档案、名人档案、民间特色档案资源,提炼其中蕴含的革命精神和时代内涵,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汲取精神动力,东莞市档案馆决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文献、史料、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红色档案资料

中国共产党创立至今,东莞党组织领导东莞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物、资料等。

1.图片音像类。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东莞党组织领导东莞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历史的音视频、照片;反映新中国成立后各个历史时期东莞党组织带领东莞人民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照片、音视频等。

2.文字类。包括各个历史时期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历史事件、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的文字资料;个人笔记、讲话稿、书信、回忆录、入党资料、纪念文集、学习资料等。

3.实物类。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票证、纪念品等;革命斗争使用过中的实物,如战斗用具、肩章、臂章、生活用品等。

(二)名人档案资料

1.工作依据:《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东府〔201877号)。

2.入库名人的范围:

历代东莞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东莞籍人士)或曾在东莞长期活动过非东莞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教文卫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

3.名人档案征集的内容:

1)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2)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3)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论文、研究成果、艺术作品藏品等;

4)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5)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奖状、奖品、谱牒、信函等;

6)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7)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三)民间特色档案资料

散存在民间的反映东莞历史文化、社会风貌、人文地理、建筑艺术等具有档案文献文化价值的原始资料(未公开出版过的资料)。主要范围:

1.反映东莞历史上某一发展阶段中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文献资料。

2.反映东莞地区历史上自然地理风貌、行政区域状况的原始资料。

3.反映东莞地区民俗风情、民间文化的,如侨批、地契、族谱、家谱、家书、票证等。

4.集中反映东莞某方面情况的多份文献资料,显示出高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档案资料

1.反映东莞社会各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照片、文字记录、实物、音视频作品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抗击疫情一线的医院、医务工作者及下沉一线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东莞市医务工作者全力以赴支援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等地抗击疫情的档案材料。包括照片、音视频、抗疫心得体会、日记、请战书、入党申请书(含照片或复制件)、立功证书、奖状、与家属或其他人士往来的信件等;

2)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东莞人物或团队的事迹材料;社团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等投入抗击疫情志愿活动的照片、文字记录、实物、音视频等;

3)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活动的照片、文字记录、实物(捐赠物品的外包装、发货单)、音视频等;

4)科研机构攻关疫情防控形成的过程性记录、成果和数据等;

5)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企业等各类企业为抗击疫情全力生产保供等资料;

6)园区、镇(街道)、村(社区)抗击疫情的文字记录、工作笔记、照片、音视频资料、实物等。

2.疫情防控过程中反映社会大众工作及生活的各种照片、文字记录、实物、音视频作品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疫情防控期间街头、市场、商超、园区、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工作生活场景的照片、音视频记录等;

2)印有防疫字样的车票、通行证、小区出入证、工作证、登记表、袖章、宣传单张、横幅等。

3.表现我市抗击疫情创作的绘画、书法、歌曲、篆刻等文学创作、文艺作品和影像作品;

4.各新闻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及影视爱好者在直播、采访过程中形成的纪实材料和宣传报道材料等;

5.其他反映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意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实物等档案资料。

(五)脱贫攻坚档案

反映东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期间的有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及实物。包括但不限于:

1.亲历者收藏的文件资料、图书报刊、媒体报道、个人日记、手稿、笔记、信函、著作和口述回忆文章等。

2.亲历者所拍摄的照片、音视频等。照片、音视频要集中反映:

1)参与脱贫攻坚中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

2)参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过程和成果等;

3)脱贫攻坚典型人物事迹等等。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三、征集方式

(一)移交:征集范围内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捐赠:非国家所有的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鼓励档案持有人主动向市档案馆捐赠。对向市档案馆捐赠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档案馆向其授予捐赠证书。

(三)寄存:对于比较珍贵但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持有人不愿意捐赠、出售的,市档案馆可以提供寄存服务。市档案馆提供寄存服务同时出具寄存凭证,不收取寄存费用。

(四)收购:对于比较珍贵但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的价值,经过双方协商,进行有偿征购。

(五)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持有人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可采取对原件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档案持有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寄存的档案,市档案馆在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的同时,严格保护档案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有关说明

1.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对于征集的照片,每幅图片要有简短的内容说明,并请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者(实名)。图片统一为JPG格式,单幅图片文件不小于3M,分辨率300dpi以上(对反映历史的老照片不作要求)。

3.对于征集的音视频等音像资料,每条音视频要有简短的内容说明,并请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者(实名);视频应为高清格式。

4.对于征集的实物类档案,持有人须附上相关的内容说明,说明该实物产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要素。

五、联系方式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东莞市档案馆档案管理科联系。

    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7号市档案馆(邮编:523070

联系电话:0769-22839791

电子邮箱:dagglk@dg.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档案资料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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