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本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以及政府公开信息。
(三)研究制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和接收工作。
(四)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定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五)负责组织征集整理散存在国内外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
(六)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中央、省领导同志在莞活动以及本市重要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和重大事件的照片拍摄工作,征集相关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负责整理、保管上述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并提供利用。
(七)利用档案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配合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组织市直单位、各园区、镇(街道)依法依规开展馆藏档案解密和开放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放档案信息资源。
(八)维护馆藏档案安全,承担馆藏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九)组织实施市直单位及各园区、镇(街道)电子档案移交系统或数据接口部署,承担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和资料数字化等工作。承担本馆数字档案馆、网络安全系统、计算机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十)承担馆藏档案资料的抢救保护工作。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等科研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