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田契约、清理地基契约、当田契约等俗称地契,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契尾,即官署统一印制的典买文契,也即税契凭证,是土地、房屋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地契、房契等的重要附件。契尾粘连在正契之后,作为官府验契的凭证,并记录“税契之设”的目的、内容及罚则等。契尾上编立号簿,分前幅和后幅两联,前幅发给税户,后幅留存备查,相当于存根,以防止府衙和官员贪污和偷漏税银。
清代自顺治时期开始,即已推行房地契约缀加“契尾”制度,根据交易的数额,其税率为“每两输银三分”,即3%。康熙、雍正时期继续施用“契尾”制度,而在手续上进一步复杂化了,如康熙后期规定“司颁契尾”,即由布政司一级来颁行契尾。而乾隆时期是清代地契“契尾”制度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从乾隆元年开始,经过乾隆十二年与十四年的两度重要改进之后,税契制度及“契尾”形制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完善、定形并推广开来。
张沛功收买田地契约契尾,东莞市档案馆馆藏。
东莞市档案馆馆藏最早的档案,就是一份地契的契尾。此契尾颁发时间为清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即公元1783年。契尾以毛笔书写,经整理(难辨之字以“□”替代)标点句读如下:
契尾
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
旨议奏事奉两院案验乾隆拾伍年正月二拾二日咨
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本部议复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送府州都司查验。□□□于本年拾二月奏。本日奉
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格式,行文广东巡抚钦遵办理可也。计右单一给内开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于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其从前州县布政司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省繁文。等因到院行司并发格式一张,奉此合行刊发,嗣后凡有民屯业户投契纳税即便遵问定例依契价一两收税契银三分科场银一分。即将契尾照式填写辞字截饬分别给民缴司,如有不请给契尾者照漏税例治罪。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户买受都图甲户丁田丘(屋间)坐落土名等处,该税顷
拾亩分厘毫丝忽微
纤沙尘
价银0千0百0拾贰两0钱0分0厘,该纳税契银百拾两钱分
厘毫丝
科场银拾两钱分厘毫
丝忽
布颁最字四十六号给业户张沛功准此
乾隆四十八年月
这份乾隆年间的地契正契早已散失,独留契尾收藏于东莞市档案馆。契尾上盖有三个满、汉文两体兼用的“东莞县印”,以及两个“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的官印。左边截开处有“……□钱□分□厘□毫”的字样(纸张残缺辨认不清)。显然,这就是所谓“令业户收执”的契尾的前幅。
清代的田契“契尾”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格式,而是由各省(布政司)自行制定格式,再下发属下各州县,各省份印制的“契尾”文字内容均不相同,通过对比研究这些文字,对于了解清代全国各地税契制度推行以及“契尾”制作情况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至宣统元年,朝廷要求各省停止对契尾、户管、执照的收费,并决定在随后的一定时期内,取消官纸、契尾、户管、执照的并行现象,统一颁发官颁契纸。(档案管理科 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