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档〔2014〕2号
关于启用东莞市电子文档中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属驻莞有关单位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2010〕103号)和《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12〕26号)精神,加强对各单位办公自动化产生的大量电子文件的管理,加快数字档案馆室一体化建设,为实现率先基本建成档案强市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现就启用“东莞市电子文档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档案局(馆)已于2013年11月完成了“东莞市电子文档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第一、二期的开发建设,并在部分试点单位成功试运行。文档中心可与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对接,各单位产生的电子文件可通过文档中心进行归档、管理、利用、移交(接收)、存储备份。
二、根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六条“电子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4年起启用东莞市电子文档中心,对各全宗单位2014年起形成的电子文件(档案)进行在线接收、管理、统一安全备份和提供利用。凡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单位,应通过文档中心向市档案馆移交应移交的电子档案。
三、为更好推动文档中心的使用,确保新形成的电子文件及时、完整归档管理,我局将明确属于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全宗单位分成3 个批次,分别进行培训指导,具体培训及有关安排详见附件1。请各单位认真填写《电子文件管理基本情况及培训回执》(附件2)和《各单位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
四、根据《东莞市电子文档中心系统数据交换标准(试行)》(附件4)的要求,第一批次单位须于
五、第一批次单位须于
(联系人:梁志峰、范清珍,联系电话:22832778、22839779)
东莞市档案局